工商变更流程详解
工商变更登记需要经过审查,受理,决定三个基本流程。一、工商变更登记审查
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,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
行审查。
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
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。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
时限、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、文书格式符合规范。二、工商变更登记受理
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,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:
(一)申请文件、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,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
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、材料的,决定予以受理。
(二)申请文件、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、材
料需要核实的,决定予以受理,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、理由以及时
间。
(三)申请文件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,由
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,注明更正日期;经确认申请文件、材料齐全,符合法
定形式的,决定予以受理。(四)申请文件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
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当场告知时,将申请文件、材料退回申请人;属于5日内
告知的,收取申请文件、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的凭据,逾期未告知的,
自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(五)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,即时决定
不予受理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、电
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,自收到申请文件、
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三、工商变更登记决定
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,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:1、对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,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2、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,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
记的决定。3、通过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,申请人应
当自收到《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15日内,提交与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
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;
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的,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;
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的,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
的决定。4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《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60日内,未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原
件,或者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、材料不一致
的,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。
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、材料核实的,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
予登记的决定。
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,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,出具《受理通
知书》;决定不予受理的,出具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,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,出具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》,告知申请
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,领取营业执照;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,出具《登记驳回通知
书》,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
讼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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